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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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已经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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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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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2002]20号)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国家认可制度,加强对国家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认证认可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认可制度是指由国家实施的,对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培训机构、认证人员进行认可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认可机构是指由国家授权的,从事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人员认可的机构。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为建立和实施国家认可制度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制定对国家认可机构的基本要求;(三)负责国家认可机构的设立、授权和监督管理;(四)公布国家认可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五)制定、发布国家认可标志;(六)管理国家认可机构在认可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在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通过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关认可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二)通过参加设立在国家认可机构的相关委员会,对国家认可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推动本行业、本部门适用国家认可制度,促进认证工作的发展。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国家认可职能。第七条 国家认可机构的设立由国家认监委进行审批。国家认监委对国家认可机构的基本条件、能力及其相关委员会的组成、章程进行评审后,颁发国家认可机构授权证书。第八条 国家认可机构应当符合相关国际准则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具有确保公正性的原则和程序,并以公正的方式实施管理;(三)具有确保其公正性的政策并形成文件,包括国家认可机构保证认证工作公正性的规则,有关认可事项的申诉、投诉程序等,并且保证有关各方均能参与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四)根据认可范围和工作量,配备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应当满足认可工作的要求;(五)确保管理者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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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第六条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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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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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区县建委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四条 从事工程质量见证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第五条 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建委审查后方可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第六条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要求。第七条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检测数据计算机辅助管理,并具备按规定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市建委检测数据监管系统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符合本规定附录的有关要求。第十条 市建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第十一条 专项检测业务内容包括:(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四)钢结构工程检测;(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专项检测项目。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内容包括:(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三)砂、石常规检验;(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五)简易土工试验;(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九)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见证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检测机构;同一个专项类别中的检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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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丰富检测事业部女职工业余生活,进一步凝心聚力、鼓舞干劲,激发工作和生活热情,检测事业部工会委员会于3月8日下午组织开展“绿鬓红颜,莓好时光”国际妇女节草莓采摘活动。 在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的田垄间,国家电子质检中心、国家健康养老中心、节能与绿评发展中心及中电投检测中心的近百名女职工亲近自然,亲手采摘草莓,体验到了劳动的乐趣和收获的喜悦,度过了一个温馨愉快的节日。 在草莓采摘过程中,姐妹们拉进了彼此间的距离,增强了归属感和幸福感,凝聚了团结互助、积极向上的巾帼力量。活动中大家纷纷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爱岗敬业,勤于奉献,以一流的专业技术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为检测事业部的发展壮大撑起“半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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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最高级别!中电投检测中心获评2022年度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检测机构) 近日,从中国建筑业协会传来喜讯,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成功获评“2022年度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检测机构)”。 “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检测机构)”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信用的最高等级,该奖项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设立,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推进建设工程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的全国性评价工作。此次获评2022年度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检测机构),是对检测中心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的充分肯定,也标志着检测中心综合实力和行业信誉的不断提升。 近年来,检测中心始终秉承“诚信、公正、专业、优质”的质量方针,充分践行社会责任,发挥诚实守信的示范带头作用,持续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体制,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未来,检测中心将以此为契机,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社会公信力,切实以诚信合规护航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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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5日,由我院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主编的国家标准《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性能及合理性评价》修编工作启动会顺利召开。标准归口部门全国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9)、主要起草单位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20余家单位的30多名专家代表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全国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杨子强主持,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顾问王立、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董事长谭军、国家电子工程建筑及环境性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刘新状出席会议。标准修编负责人王立汇报了修订思路、技术路线、标准草案以及下一步工作分工和计划等,并对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解释。杨子强秘书长对修编工作组前期的工作成果表示高度认可,并希望工作组能够继续群策群力、保质保量完成标准的修编工作。 本次修编在继承2012 版编制思路基础上,按照项目进程的不同阶段,明确将评价工作分为性能评价和合理性评价两部分,量化了合理性评价的工作内容,操作性更强,以满足近年来行业高速发展的需求,保障各行业洁净室满足科研、生产基础上,实现经济适用、绿色节能的目标。本次修编还提出了不同行业细分领域洁净室推荐评价的洁净度等级和洁净面积限值,便于用户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评价选择,从而掌握自有洁净室的设计、性能及运行管理水平,形成行业数据,指导行业发展。同时,也为我院优化洁净技术和检测评定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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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检测中心承接我国驻英国使馆改造项目。当前,受新冠病毒影响,特别是近期在英国已出现新冠变异毒株,我国驻英国使馆建设进展受阻。我中心身先士卒,逆行而上,履行央企责任担当,不畏艰难,助力我国驻英使馆建设,作为外交部2021年派出的第一个项目组,计划于春节期间赴英开展工作。本次赴英共6名技术人员,其中5名党员。党员干部带头报名,切实践行我党支部品牌 “火眼先锋队”, “永做质量卫士,争当火眼先锋”的团队使命。一方面技术人员克服心理障碍并说服家人理解,另一方面放弃与家人团聚的春节假期,提前调整好身体状态,完成新冠疫苗接种,多次调整项目方案,准备好疫情防护和项目所需物品,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 春节将至,2021年2月8日,外交部行政司田建伟参赞等一行三人莅临我中心进行春节慰问,外交部行政司向我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发来慰问和美好祝愿!对在春节期间克服疫情困难派出项目组赴英国支持使馆建设一事和我中心多年来服务外交部使领馆检测工作表示充分的肯定。在交流座谈中,田参赞对项目组成员的行程安排、防疫准备、现场安全和生活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询问,对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困难表示全力协助与支持。 我中心对驻外使馆检测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自2010年中心成立以来,已参与超过100个国家的中国驻外使馆检测工作,战乱中的阿富汗、伊拉克、黎巴嫩、叙利亚、南苏丹等涉外项目,地震后阿尔巴尼亚,都有着我们的身影,处处体现了我中心人员“应急救援当先锋、急难险重打硬仗”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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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8日,我院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定元,院副总经理王立一行,视察调研了我中心位于丰台区和房山区的两处试验场地,深入一线实地,掌握基层实情,了解中心发展现状。中心负责人陪同张定元董事长、王立副总经理一行深入了解了丰台区和房山区两处试验场地的工作运行状态,亲身体验了试验场地检测试验的全过程,对试验场地目前发展现状和未来定位有了深入的了解。在视察中,张定元董事长、王立副总经理还听取了中心的情况汇报。在汇报交流中,张定元董事长指出,当前检验检测领域发展迅速,前景良好,在目前的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下,要抢抓发展机遇,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式发展,要充分发挥国检中心引领作用,在关键优势领域成为排头兵和领头雁。中心目前拥有5个检验检测平台、21项检验检测资质,主参编标准超50项,获得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奖项,形成了政产学研一体化的发展模式。未来检测中心将立足主营业务、多线并举的发展模式,探索一条快速发展、高速增长之路,为实现打造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检验检测品牌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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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郑西高速公路尧山至栾川段、栾川至双龙段“品质工程”的示范创建,结合“质量月”活动,同时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的部署安排,我中心桥梁与隧道检测所河南郑西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积极响应项目公司的号召,积极参与了项目公司举办的“钢筋焊接技术比武”和“最美班组”活动。在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脱颖而出,荣获了“最美班组-试验检测班组”称号,是郑西高速公路栾双段唯一获得该项荣誉的试验室,受到隆重表彰。“品质工程-最美班组”称号的获得是靠平时一点一滴,坚持不懈的努力赢得的,是对我中心桥梁与隧道检测所郑西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工作能力的肯定,也是对我中心技术及组织能力的肯定,更是对我中心综合实力的肯定。 我中心桥梁与隧道检测所工地试验室将以此为契机,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我中心的长处,为“品质工程”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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