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
  • 发布时间: 2023 - 10 - 26
    天朗气清,秋色如画。为进一步丰富检测事业部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营造友爱、和谐、团结、融洽的企业文化氛围,促进情感交流,提高团队凝聚力、战斗力。10月24日上午,检测事业部工会委员会组织开展密云区古北水镇秋游活动,共同领略大自然的绚丽风光。轻阴迎晓日,霞霁秋江明。来自国家电子工程质检中心、国家健康养老质检中心、节能与绿评中心、中电投检测中心以及国际工程咨询中心的150多名员工穿过一个个景点拾级而上,纵览古北水镇的旖旎风光。湖光山色,碧波万顷,古北水镇的景色令人沉醉。不远处的司马台长城,在如火般的枫叶间衬托下,显得气势磅礴,雄伟壮观,如一条巨龙般蜿蜒逶迤。检测事业部的员工们醉心于这如画般的秋景中,度过了一次难忘的橙黄橘绿时节。此次活动不仅提升了检测事业部队伍的凝聚力,使员工互相之间更加了解彼此,培养了彼此的感情与友谊,加强了与同事们的交流协作;同时,员工们得以在亲近自然的过程中陶冶情操、放松身心,增加对生活和工作的热情。大家纷纷表示,接下来将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生活中,迎难而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努力建设、发展检测事业部增添力量。
  • 发布时间: 2023 - 08 - 03
    受台风“杜苏芮”影响,7月29日傍晚,北京市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我市自此迎来了新一轮强降雨天气。连续的极端强降雨天气,使得防汛形势陡然严峻。雨情就是命令,责任重于泰山。中电投检测中心迅速作出反应,投身防汛一线,切实保障防汛系统的正常运转。为应对此次汛情,我中心积极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全力做好房屋排查等抢险救灾工作。7月30日,我中心工作人员随通州区建委对通州新华南路34号院6号楼进行应急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楼在2016年鉴定为c级房屋后,一直未进行整改,当下该楼木屋盖新发漏水点,局部檐口变形,房屋安全性上进一步下降。经综合分析判定,该房屋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技术人员第一时间将此结论上报建委主管部门,为政府机构下发迁移人员的决策提供了安全预警与技术支持。7月30日-31日,为确保危旧房屋在此次强降雨过程中平稳度汛,我中心技术人员配合宋庄镇镇政府,对前期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严重隐患房屋进行现场再次入户检查,配合镇政府有效排查了房屋安全隐患。8月1日上午十时,我中心接到通知,需立即派人到青龙湖镇和长阳镇转移的农民家里对房屋进行检查。中心迅速组织在家办公的专业人员即刻返岗。党员干部带头冲锋在前,坚守岗位,迎“汛”而上,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他们克服了交通不便等种种困难,在短短三个小时内组成了十辆车三十人的团队,立即投入到抢险工作中,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洪浪无情,人间有爱。中电投检测中心多措并举,科学调度人员进行防汛,努力减轻人民群众灾害损失;用行动践行使命,以责任彰显担当。中心将继续扎实做好房屋排查等度汛工作,用实际行动保卫我们城市的安全。
  • 发布时间: 2017 - 03 - 20
    经国务院批准,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主任翟传明同志享受2016年度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表彰其为我国工程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 发布时间: 2017 - 02 - 09
    节前,由住建部承办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我中心“电力管廊结构隐患预警分析方法研究与应用”项目荣获二等奖。自2011年起,我中心与国网电力北京市分公司合作开展电力管廊的检测、监测、预警、评估等工作,从隐患排查、数据分析、管廊损伤评级到大数据平台的建立,历时6年,首次实现了北京市电力管廊的安全排查、隐患评级及智慧化控制管理等技术创新。其中,多项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累计实现经济效益800余万元,产生知识产权11项,为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提供了保障服务。此次获奖体现了国家对电力管廊改造及综合管廊建设的重视,也是对我中心电力管廊隐患预警技术的高度认可,该研究成果对我国电力管廊和综合管廊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共评出获奖项目124项,其中一等奖11项,二等奖29项。
  • 发布时间: 2016 - 01 - 20
    2016年1月20日我中心申请的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获得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该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司法鉴定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运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方法,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与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获得此项资质,可以在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诉讼案件中,为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提供客观、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为社会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取得司法鉴定资质开辟了检测中心新业务途径,对企业品牌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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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7 - 03 - 20
    新建或在建工程结构质量检测鉴定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检测鉴定建筑抗震检测鉴定建筑灾后(地震、火灾、爆炸等)检测鉴定工程加固质量的检测鉴定工程事故的现场调查及检测鉴定工程结构监测纠倾、移位、加层、改造的房屋可行性评估及检测鉴定钢结构工程检测鉴定隧道工程检测鉴定装饰装修工程检测鉴定光伏系统检测鉴定水利水电工程检测岩土工程及地基处理检测鉴定
  • 发布时间: 2017 - 03 - 20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检测拟建场地环境、精密设备环境微振动检测鉴定建筑及区域环境、居住环境振动检测鉴定结构与精密设备振动性能检测鉴定声环境检测建筑隔音检测电磁环境检测监测
  • 发布时间: 2017 - 03 - 20
    水泥试验骨料试验(砂、石、轻集料)混凝土用水检验砌体材料检验石材及饰面砖试验砂浆试验灌浆料试验钢材试验(钢筋原材、焊接、连接、型材)纤维与纤维复合材料、结构加固用胶粘剂试验高强螺栓试验混凝土试验(配合比、拌合物、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外加剂试验混凝土(砂浆)用掺合料试验防水防腐材料检验保温材料检验电线电缆检验建筑石油沥青试验土工试验检测包括:土的含水率试验、密度/相对密度试验、比重试验、颗粒级配试验、击实试验、渗透系数试验、三轴压缩强度试验、固结试验、休止角试验、有机质试验等岩石(体)试验检测包括:岩块物理性质试验(含水率、密度)岩块力学性质试验(抗压强度、抗剪强度、抗拉强度、弹性模量、变形模量)岩石声波测试地基基础检测包括:新建或在建工程(含基桩、地基、基坑支护工程和基础锚杆)桩的承载力检测、桩的完整性检测、桩的内力测试及沉降测试、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测、桩体密实度检测、土层密实度及液化检测、基坑锚杆/土钉拉拔力检测、基础锚杆承载力检测
  • 发布时间: 2017 - 03 - 20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 发布时间: 2017 - 03 - 20
    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能耗检测与能效测评门窗、幕墙和外墙保温系统检测节能装置与设备测试热力输送系统节能监测企业水平衡测试照明检测热力输送系统节能监测工业与民用绿色建筑评价屋顶绿化检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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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 - 12 - 06
    公正性声明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为保证中心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检验检测服务,特作以下声明:1.中心为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具有独立开展业务和独立行文的权利,其检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行政的、经济的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影响。2.承认并支持本中心为确保公正性所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本中心各部所应全力支持配合检验检测/校准相关各项工作。3.本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等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认真严格执行中心的《质量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中心的有关保密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对待各项检验检测/校准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中心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4.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中心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承诺,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4 - 03 - 20
    公正性承诺本中心为了提供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持客户对本中心的良好信心,特作以下承诺: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2.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3.中心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第2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测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O1:2018(ISO/IEC 17025:2017)、《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1:2012(2015版)(ISO/IEC 17020:2012)以及相关应用说明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范、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建立管理体系,编制维护体系文件并严格执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出具数据的公正准确。4.根据《公正性保证程序》,本中心的一切检验检测/校准活动不受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校准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5.本中心制定《保护客户机密与所有权程序》,中心所有涉及检验检测/校准活动的人员严格保守在检验检测/校准活动中所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证不为第三方所利用,不得用于本中心的技术开发工作,不得利用客户的机密谋利。6.坚持无歧视原则,有关利益方均可获得中心能力范围内的服务,且不附加任何不正当的财务和其他条件。7.本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承诺严格按照《聘用人员个人声明》、《保密协议》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廉洁奉公,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防止商业贿赂。8.中心诚恳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投诉。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1 - 12 - 06
    检测中心中标 “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核岛土建工程安全壳仪表系统工程服务”项目   战疫情,拓市场,检测中心成功中标 “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核岛土建工程安全壳仪表系统(CIM)工程服务”项目   在国投集团及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院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核岛土建工程安全壳仪表系统(CIM)工程服务”项目,该项目是检测中心迄今为止中标金额最大项目。   本次投标过程竞争激烈,与我院竞争的服务商深耕核电领域多年,面对强大对手所带来的竞争压力,又适逢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测中心项目团队发扬不怕苦、勇挑战的精神,突破重重困难,在整个投标过程中,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的服务能力,克服疫情期间的种种不便与风险,历时100多天,最终成功中标这一项目。  海南昌江核电厂位于海南昌江县,容纳建设4台大型核电机组,总投资近190亿元人民币,是海南历史上投资规模最大的能源建设项目。该项目是检测中心继2019年首次中标福建漳州核电监测项目后的又一重大核电项目,项目的成功中标进一步扩展了我院在核电领域的行业服务范围,夯实了我院在核电工程领域的市场优势。
  • 发布时间: 2021 - 12 - 06
    5个科研平台建设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海淀园协同创新券服务平台15 项省部级、集团、院科技奖项科技成果获省部级及协会奖项5项国投集团、电子院科技奖项10项49 项主参编标准主参编并颁布实施15部。其中:国标7部,行标6部,图集2部在编标准34部。其中:国家标准3部,行业标准13部,地方标准3部,团体标准15部42 项知识产权授权31项  其中:发明9项,实用新型17项,软件著作权4项,集成电路布图1项受理11项34 项国家、省部级、院级科研项目国家十三五重点专项1项住建部软课题1项北京市科委2项、北京市经信委1项电子院、中心课题验收22项在研课题7项外部委托课题1项
  • 发布时间: 2021 - 12 - 06
    目前,全国检验检测机构2020年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机构有42家;收入在1亿元以上机构有481家;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机构有1197家。截至2020年底,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上市企业数量102家,检验检测行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检测中心近五年营业增长高于行业水平2倍,营业收入迈进检验检测行业全国前1%。
  • 发布时间: 2021 - 12 - 06
    目前中心物资采购根据《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范》、《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项目采购管理办法》、《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三个办法执行。
  • 发布时间: 2021 - 12 - 08
    结构检测鉴定工程师岗位职责:1、主要负责房屋结构检测鉴定、结构计算分析、结构安全及抗震性能评估;具体负责编写检测鉴定方案及报告,独立负责完成检测鉴定项目,能解决项目中各类问题,保证检测项目顺利开展;2、参与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等相关工作。3、协助完成项目投标工作、鉴定报告上传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职条件:1、吃苦耐劳,团队协作意识强,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承受较强的工作压力;可接受周末加班,外地出差。2、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土木工程或结构工程等相关专业;3、具有1年以上结构检测或结构设计相关工作经验;4、熟悉结构设计及检测鉴定相关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CAD绘图软件、盈建科/PKPM/迈达斯等设计分析软件;5、具有良好的书面和语言组织表达能力;6、持有中级职称者优先;持有检测员上岗证、注册结构工程师证者优先。结构所副所长岗位职责:1.负责市场营销工作,开拓改造加固设计、检测鉴定、工程咨询等综合业务市场;2.协助所长制定经营战略,并推进落实;3.协助所长对部门内所有项目质量及进度的把控;4.协助所长执行公司管理体系,组织开展项目总结、讲评及交流、培训等;5.协助所长进行团队建设及所内日常管理工作;任职条件:1.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建筑学、土木工程、工民建等相关专业;2.10年以上行业经验,熟悉经营管理模式,有相关设计院管理工作经历或工程检测机构经历;3.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能组织研究和解决重要技术问题;4.有较强的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良好的沟通及协调能力,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抗压能力强.客户经理(工程设计行业) 岗位职责:1、  根据公司整体目标及绩效考核标准,负责客户开发、维护以及售后服务工作;2、  根据年度销售目标计划,完成个人销售指标任务;3、  进行市场研究分析,收集市场信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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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3 - 12 - 02
    电器企业将转战三、四级市场家器产品的销售主要集中在城市一、二级市场,三、四级市场潜在需求还没充分挖掘。一、二级市场竞争激烈,必然伴随着运营成本的提高,缩小了利润空间。而在稳定发展的经济大环境下,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日渐形成,三、四级市场会日渐启动。电器企业必将加速转战三、四级市场的步伐。产品的系列化、渠道的多样化、人员的素质化、营销的战略化是企业全面攻占新市场必不可少的战略武器。电器企业必须不断地增强多元化的综合竞争力。
  • 发布时间: 2013 - 12 - 02
    LED车载屏是安装在车上的,使用专用电源供电,通过控制卡接收、输出数据给点阵LED单元板,通过控制点阵的亮灭显示文字、图片、动画、视频的设备。一般有出租车、公交车、警车安装LED车载屏。它是随着LED显示屏的迅速发展而独立出来的一套LED车载显示系统,与普通的门头屏、固定不移动的LED显示屏相比,它对稳定性、抗干扰性、防震动、防尘等方面的要求更高。迅灵车载屏在各个方面都有严格的把控、对产品的要求更高。
  • 发布时间: 2013 - 12 - 02
    LED模组就是把发光二极管按一定规则排列在一起再封装起来,加上一些防水处理组成的产品。 就是LED模组。     LED模组是LED产品中应用比较广的产品,在结构方面和电子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简单的就是用一个装有LED的线路板和外壳就成了一个LED模组,复杂的就加上一些控制,恒流源和相关的散热处理使LED寿命和发光强度更好。
  • 发布时间: 2013 - 12 - 02
    串口屏,顾名思义就是用户单片机或PLC只需要串口就可以驱动的显示屏。它由显示驱动板、外壳、LCD液晶显 示屏三部分构成。接收用户单片机串口发送过来的指令,完成在LCD上绘图的所有操作,这就是驱动板完成的功能。
  •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8
    LED显示屏异步控制系统又称LED显示屏脱机控制系统或脱机卡。主要用来显示各种文字、符号和图形或动画为主。画面显示信息由计算机编辑,经RS232/485串行口预先置入LED显示屏的帧存储器,然后逐屏显示播放,循环往复,显示方式丰富多彩,变化多样。其主要特点是:操作简单、价格低廉、使用范围较广。LED显示屏简易异步控制系统只可以显示数字时钟、文字、特殊字符。LED显示屏图文异步控制系统除具有简易控制系统的功能外,最大的特点是可以分区域控制显示屏幕内容。支持模拟时钟显示、倒计时、图片、表格及动画显示。具有定时开关机、温度控制、湿度控制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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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Regulations
Case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日期: 2017-03-20
浏览次数: 322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 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2、 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3、 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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